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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许可 程序性规定驾驶员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6日

京交运发〔2018〕401号

各郊区交通局,城六区管理处,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交运发〔2018〕380号)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优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告》(2018年第13号)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的修订完善,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相关规定,我们对《北京市巡游出租汽车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中驾驶员相关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核发(从业资格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核发(从业资格证注册上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换发等3个事项,须先进行网上联审。网上联审资质条件及相关流程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有关许可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核结果告知书》和《信息核对服务结果告知书》等材料,改由系统自动推送和比对,网上申请信息审核或核对流程保留,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网上反馈审核或信息核对结果,申请人可上网查询。

三、取消原巡游车、网约车驾驶员有关办理事项申办条件中对岗前考试、转岗考试的要求,提交材料为《岗前考试合格通知书》的,替换为《继续教育承诺书》。

四、对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或离岗后,超过3年未注册上岗的,改由拟上岗的巡游车企业、平台公司或个体巡游车车主提供不少于27学时《继续教育承诺书》。

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核发(从业资格证注册上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考试合格通知书核发(从业资格证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换发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补办等4个事项,删除申办条件“安全行车,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核发(从业资格证注册上岗)事项,删除申办条件“经营者及其所属车辆、人员不得有27日以上未处理运营服务违法、违章行为(自申请办理业务之日起倒算)”和申办材料“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七、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出租汽车驾驶员许可服务事项其他资质条件内容、提交材料及审核方式维持原规定不变。

相关调整内容自2018年11月1日起生效,原巡游车、网约车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中相应内容停止执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核发(从业资格证注册上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换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补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上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补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转换为巡游车驾驶员证件和巡游车驾驶员证件转换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等8个事项,不需提供《审核结果告知书》或《信息核对服务结果告知书》的调整内容,自2018年11月12日起生效。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中其他需要调整的内容,结合《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精简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交函〔2018〕1159号)要求,待相关精简方案批复后一并修改。

附件1.巡游车驾驶员网上审核或核对内容及相关流程.docx

附件2.继续教育承诺书(模板).docx